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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
发布时间:2008-12-01     作者:       来源:本站      分享到:

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


(GB13458-2001)



为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,促进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,防治水污染,国家环保总局制定《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该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

  1.1 主题内容


  本标准按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,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合成氨工业吨氨最高允许日均水污染物排放量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氨最高允许日均排水量。


  1.2 适用范围


  本标准适用于合成氨企业(包括合成氨、尿素、硝酸氨、碳酸氢氨)的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、设计、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。


  2 引用标准


 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,与本标准同效。


  GB3097-1997 海水水质标准


  GHZB1-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


  GB6920-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


  GB7478-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


  GB7479-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


  GB7487-87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 氰化物的测定


  GB7490-87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-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


  GB11901-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


  GB11914-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


  GB/T16488-1996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


  GB/T16489-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


 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,应使用其最新版本。 


  3 技术内容


  3.1 企业类别


  合成氨企业按单套装置工程能力分为:


  大型企业:年产量≥30吨合成氨;


  中型企业:6万t氨≤年产量<30吨合成氨;


  小型企业:年产量<6万段合成氨。


  3.2 标准分级


3.2.1 排入GB3838中三类水域(水体保护区除外)和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,执行一级标准。


  3.2.2 排入GB3838中Ⅳ、Ⅴ类水域,GB3097中三、四类海域的废水,执行二级标准。


  3.2.3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废水.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区类别,分别执行3.2.13.2.2的规定。


  3.2.4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废水,应达到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。


  3.3 标准值


  3.3.1 20001231日之前建设(包括改、扩建)的单位,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1执行。


 表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尿素大型 一级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氨氮


化学需氧量


氰化物


SS


石油类


挥发酚


硫化物


排水量


PH


mg/L


kg/t*


mg/L


kg/t


mg/L


kg/t


mg/L


kg/t


mg/L


kg/t


mg/L


kg/t


mg/L


kg/t


M3/t*



60


0.6


150


1.50


0.30


0.003


70


0.70


10.0


0.1


0.2


0.002


1.00


0.01


10


6~9


  *t为NH3的量。


  3.3.2 2001年1月1日起建设(包括改、扩建)的单位,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2执行。  


表2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尿素大型 一级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氨氮


化学需氧量


氰化物


SS


石油类


挥发酚


硫化物


排水量


PH


mg/L


kg/t*


mg/L


kg/t


mg/L


kg/t


mg/L


kg/t


mg/L


kg/t


mg/L


kg/t


mg/L


kg/t


M3/t*



40


0.4


100


1.00


0.2


0.002


60


0.60


5.0


0.05


0.1


0.001


0.50


0.005


10


6~9


 *t为NH3的量。


3.3.3 建设(包括改、扩建)单位的建设时间,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(表)批准日期为准。


  3.3.4 排水量只计生产直接排水。


  4 监测与实施


  4.1 废水量测定与采样


  在废水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,必须安装废水连续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。


  4.2 采样频率


  按24h为一个生产周期,日常监测每4小时采样一次。


  4.3 排污量的计算


  合成氨产品的产量以法定月报表为准,根据产品产量和测定的排水量及水污染物排放量,计算企业吨氨日均排水量和吨氨日均污染物排放量。


  4.4 测定方法


  本标准的测定方法见表3。


   表3 污染物项目的测定方法

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

序号   项目     方法名称            方法来源

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

1    pH值     玻璃电极法           GB6920-86


2    悬浮物    重量法             GB11901-89


3    石油类    红外光度法           GB/T16488-1996


4    挥发酚    蒸馏后用4-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-87


5    硫化物   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      GB/T16489-1996


6    氰化物    蒸馏后异烟酸-吡唑啉酮比色法  GB7487-87


7    化学需氧量  重铬酸盐法           GB11914-89


8    氨氮     蒸馏和滴定法          GB7478-87


            纳氏试剂比色法         GB7479-87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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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 标准实施与监督


  5.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