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
(GB13458-2001)
为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,促进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,防治水污染,国家环保总局制定《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该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。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1.1 主题内容
本标准按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,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合成氨工业吨氨最高允许日均水污染物排放量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氨最高允许日均排水量。
1.2 适用范围
本标准适用于合成氨企业(包括合成氨、尿素、硝酸氨、碳酸氢氨)的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、设计、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,与本标准同效。
GB3097-1997 海水水质标准
GHZB1-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
GB6920-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
GB7478-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
GB7479-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
GB7487-87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 氰化物的测定
GB7490-87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-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
GB11901-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
GB11914-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
GB/T16488-1996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
GB/T16489-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
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,应使用其最新版本。
3 技术内容
3.1 企业类别
合成氨企业按单套装置工程能力分为:
大型企业:年产量≥30万吨合成氨;
中型企业:6万t氨≤年产量<30万吨合成氨;
小型企业:年产量<6万段合成氨。
3.2 标准分级
3.2.1 排入GB3838中三类水域(水体保护区除外)和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,执行一级标准。
3.2.2 排入GB3838中Ⅳ、Ⅴ类水域,GB3097中三、四类海域的废水,执行二级标准。
3.2.3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废水.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区类别,分别执行3.2.1和3.2.2的规定。
3.2.4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废水,应达到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。
3.3 标准值
3.3.1 2000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(包括改、扩建)的单位,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1执行。
表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(尿素大型 一级)
氨氮 | 化学需氧量 | 氰化物 | SS | 石油类 | 挥发酚 | 硫化物 | 排水量 | PH | ||||||||
mg/L | kg/t* | mg/L | kg/t | mg/L | kg/t | mg/L | kg/t | mg/L | kg/t | mg/L | kg/t | mg/L | kg/t | M3/t* | ||
60 | 0.6 | 150 | 1.50 | 0.30 | 0.003 | 70 | 0.70 | 10.0 | 0.1 | 0.2 | 0.002 | 1.00 | 0.01 | 10 | 6~9 | |
*t为NH3的量。
3.3.2 2001年1月1日起建设(包括改、扩建)的单位,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2执行。
表2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(尿素大型 一级)
氨氮 | 化学需氧量 | 氰化物 | SS | 石油类 | 挥发酚 | 硫化物 | 排水量 | PH | ||||||||
mg/L | kg/t* | mg/L | kg/t | mg/L | kg/t | mg/L | kg/t | mg/L | kg/t | mg/L | kg/t | mg/L | kg/t | M3/t* | ||
40 | 0.4 | 100 | 1.00 | 0.2 | 0.002 | 60 | 0.60 | 5.0 | 0.05 | 0.1 | 0.001 | 0.50 | 0.005 | 10 | 6~9 | |
*t为NH3的量。
3.3.3 建设(包括改、扩建)单位的建设时间,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(表)批准日期为准。
3.3.4 排水量只计生产直接排水。
4 监测与实施
4.1 废水量测定与采样
在废水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,必须安装废水连续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。
4.2 采样频率
按24h为一个生产周期,日常监测每4小时采样一次。
4.3 排污量的计算
合成氨产品的产量以法定月报表为准,根据产品产量和测定的排水量及水污染物排放量,计算企业吨氨日均排水量和吨氨日均污染物排放量。
4.4 测定方法
本标准的测定方法见表3。
表3 污染物项目的测定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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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项目 方法名称 方法来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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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-86
2 悬浮物 重量法 GB11901-89
3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/T16488-1996
4 挥发酚 蒸馏后用4-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-87
5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/T16489-1996
6 氰化物 蒸馏后异烟酸-吡唑啉酮比色法 GB7487-87
7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盐法 GB11914-89
8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-87
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79-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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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标准实施与监督
5.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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